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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王篤明是個好同事,借錢時寫債,想在法庭上賴賬,結果聽說法官要進行筆跡鑒定,低頭認罪。 12月5日,記者在通許縣人民法院獲悉了這樣的例子。

年8月,通許縣某廠工作人員借給某廠工作人員鄭某萬元,要求鄭某寫信還債,兩個月后還錢。 三個月后,游某向鄭某要了錢,鄭某說母親生病花了不少錢,想玩一個寬限期。 但是,一年多過去了,鄭某一直沒有還錢,但后來否定了這個事實。 憤慨之后,游某向法院控訴鄭某。

審判中,鄭某拿出自己的身份證說:“這張借條不是我寫的,借條的名字不是我! 那是你的小名! 雙方各執(zhí)一詞,除借條外無其他證件。 法官看了證,想了一想,向兩人提出了一個建議。 如果雙方對借條有爭議,可以申請筆跡鑒定。 這個提案不讓鄭某插手。 對不起,這一萬元是我借的。 還給你。 結果:法院使用詭計,查明案件真相,結束一起看似難以處理的民間借貸糾紛,法院判處鄭某7日內某萬元返還旅行。

鄭建武律師:游某和鄭某之間是借款合同的關系。 既然是合同的法律關系,根據(jù)法律規(guī)定,當事人可以訂立合同,采取書面形式、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。 因此,借款合同既可以采取書面形式,也可以采用口頭形式。 采取什么形式并不重要,如何說明雙方之間存在借款合同的法律關系更重要。 如果有借條或書面借款合同當然可以,但借條或借款合同是很好的說明材料,可以作為債權證明直接行使權力,償還借款。 但是,如果沒有這些書面手續(xù),只要能夠切實說明雙方存在事實上的借款合同關系,也可以同樣依法向債務人主張償還義務。 為了安全起見,還是建議大家保存書面證明,作出確定借款金額、用途、利率、期限和還款方法、違約責任等的書面約定。 一時受友情和親情的阻礙而抹不掉面子,最后反而有可能傷害雙方的感情。

標題:“在欠條上寫下小名 想耍賴 法官欲做筆跡鑒定 忙認賬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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